第十五条

有效

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规划由州、市(地)人民政府(行署)审查同意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由州、市(地)人民政府(行署)审查同意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