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第三章 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第十五条有效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规划由州、市(地)人民政府(行署)审查同意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由州、市(地)人民政府(行署)审查同意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5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