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编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时,应当设立专篇对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提出保护要求。

编制历史文化名城和街区保护规划,应当依据国家、自治区规划编制要求,科学论证,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的意见。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