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历史文化名城经批准公布后,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一年内组织住房城乡建设、文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文化旅游等有关部门编制完成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历史文化街区经批准公布后,城市、县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一年内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完成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