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第二章 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和历史建筑的确定第十二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住房城乡建设、文物等有关部门开展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历史建筑的普查,发掘历史人文资源,积极做好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历史建筑的申报和审批工作。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5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