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第二章 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和历史建筑的确定第十一条有效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为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历史建筑设置保护标志。保护标志包括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和历史建筑的名称、内容、年代、批准机关、树立标志机关以及实施保护的时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抹、刻划、损毁或者擅自移动保护标志。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5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