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条件,没有申报历史文化街区的,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可以建议该街区所在地的州、市(地)人民政府(行署)申报;仍不申报的,可以直接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确定该街区为历史文化街区的建议。
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条件,没有申报历史建筑的,州、市(地)人民政府(行署)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建议该城市、县人民政府申报;仍不申报的,可以直接向州、市(地)人民政府(行署)提出确定该建筑为历史建筑的建议。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