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做好公路保护工作。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据项目管理权限,提请公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新建、改建公路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划定、公告公路建筑控制区。

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对已交付使用的公路实施路政管理;对正在建设的公路,在公路用地和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实施路政管理。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