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第十八条有效公路养护作业用地以及因养护需要挖砂、采石、取土、取水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从事前款规定活动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加强监督,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5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