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公路养护需要限制通行或者封闭路段,或者因自然灾害对公路造成部分损坏影响车辆正常通行时,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及时通报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并发布公告,设置安全标志。需要绕行的,标明绕行路线,不能绕行的,应当修建临时道路,采取疏导措施,及时修复,保证车辆和行人通行。

进行公路养护作业时,养护作业的车辆、机械设备应当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在不影响过往车辆通行的前提下,养护作业车辆行驶路线和方向不受交通标志、标线限制,过往车辆应当避让。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