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公路养护工作,将公路养护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坚持建设与养护并重、提高质量、注重效率原则,实行公路养护管理和养护作业分离制度。

公路养护工程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实行招标投标。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