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其他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5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