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有效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军队、武警及军工国防企事业单位面向社会从事的生产、经营服务活动中的计量行为适用本条例。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5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