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计量行政执法显失公正的;

(二)对符合条件的各类申请,故意刁难,不予办理的;

(三)不按国家规定抽取和退还抽检样品的;

(四)违反规定,随意对计量活动主体进行重复检查的;

(五)不在规定期限内受理的计量违法行为举报、投诉的;

(六)违反规定收费、罚款的;

(七)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