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计量违法行为举报、投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通知举报、投诉者;不予受理的,应向举报、投诉者说明原因,并为举报、投诉者保密。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