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有效计量监督检查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被检查单位有提供样品和必要条件的义务。实施计量监督检查抽取样品时,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并妥善保管样品。除正常损耗外,监督检查结束后应当及时退还样品。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5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