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有效对直接用于贸易结算的水表、燃气表、电能表、热量表、燃油加油机、出租车计价器等计量器具,应当经首次强制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5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