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对地下水资源保护与利用的管控措施执行不力、导致地下水超采状况加重的,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的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