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利用第十一条有效地下水资源利用实行取水总量控制和水位控制制度,坚持地表水与地下水统筹配置,优先使用地表水和其他替代水源。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制定地下水年度取水计划,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年度取用地下水实行总量控制,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5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