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利用第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根据地下水资源状况调查评价成果,结合实际,按照法定程序编制本级地下水资源保护利用和污染防治等规划,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5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