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利用第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行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开展地下水资源状况调查评价工作。调查评价成果是编制地下水资源保护利用和污染防治等规划以及管理地下水资源的重要依据。调查评价成果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5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