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协调工作机制,完善相关扶持保障政策,研究解决重大问题,统筹整合各类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资源,促进养老服务事业健康发展。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建立与老年人口规模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财政保障机制,配置完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推动适老化改造和智慧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引导、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提高本辖区养老服务质量。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做好本辖区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管理工作,依托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组织开展养老服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托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开展养老服务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