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统筹指导和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卫生健康、消防救援等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