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验收、移交、运营等相关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是指以家庭为基础,以社区(村)为依托,由政府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提供的专业化服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志愿者提供的公益服务组成,满足老年人需求的养老服务。

本规定所称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是指为居家社区老年人提供居住托养、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助餐助行、文体娱乐、精神慰藉等服务的房屋、场所和设备等。

法律、法规对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