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第十一条有效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应当与住宅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对分期开发的住宅区项目,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应当与首期住宅建设项目同步建成交付使用,不得拆分。地方法规 · 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