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新建城镇居住区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应当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标准规范建设,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与社区卫生、文化、健身、娱乐等公共服务设施统筹规划,集中或者邻近设置;
(二)与污染源、噪声源及危险品生产、储运区域保持合理间距;
(三)设置在建筑低层,不得设置在地下层、半地下层和夹层;
(四)设置符合安全标准的电梯、轮椅坡道、升降设备等无障碍设施;
(五)单独设置主要出入口;
(六)房屋内水、电、气、暖、通讯等基础设施配套齐全;
(七)建筑建材、装修装饰材料,房屋层高、间距和日照,以及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符合相关标准规范,满足防火、抗震、环保、疏散、紧急救护等要求。
地方法规 · 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