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依法对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阶段,可以通知民政部门参加联合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地方法规 · 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