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组织和协调,积极推动农产品气候品质评价申报工作,并将其纳入农业发展规划,促进产业可持续发展。
市气象主管机构、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应当支持和引导县(区)人民政府或者相关主管部门根据本地气候资源禀赋,积极培育鹰嘴蜜桃、猕猴桃、油茶、茶叶、板栗、丝苗米等特色农产品,推动农产品气候品质评价申报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及气象主管机构、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政策激励、技术支撑、宣传推广等方式鼓励、支持、指导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积极开展农产品气候品质评价的申报工作。
地方法规 · 河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