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农业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收集、加工处理农产品生产区域的有关历史气象资料、现场气象资料、农作物生育期资料、地理信息资料等农产品气候品质评价资料。气象主管机构和农业农村、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统计、林业等主管部门应当共享农产品气候品质评价所需的种植养殖规模、产量、产品质量检测、产地环境等数据,并按照相关规定为申报农产品气候品质评价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提供上述数据。地方法规 · 河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