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农业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条例第二十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区农业气候资源特点,鼓励和引导市场经营主体合理利用本地物候景观和气候条件,发展采摘观光、农事体验、科普研学、康养休闲等特色乡村旅游产业。发展相关产业时应当与周边公路、桥梁等基础设施及环境风貌相协调。地方法规 · 河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