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活动。

本条例所称农业气候资源,是指能被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生产利用的太阳光照、热量、降水、云水、风、大气成分等自然物质和能量。

地方法规 · 河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