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与农业气候资源密切相关的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建设项目,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建设项目以及确需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省及其他重点建设工程,在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时,应当将对农业气候资源的影响作为重要论证内容。

地方法规 · 河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