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农业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条例第十三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优化农业产业布局、水土保持、河湖整治、防灾减灾、节能减排、植树造林、生态修复、生物多样性保护等措施,改善农业气候条件,提升全市农业气候资源环境质量,加强防范气象灾害风险及应对气候变化能力。地方法规 · 河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