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农业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条例第十二条有效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市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于每年第一季度向社会公开发布本市上一年度农业气候公报。农业气候公报应当包括基本气候概况、农业气候资源状况、影响农业主要气候事件、农业气候影响评价等内容。地方法规 · 河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