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气候变化和极端气候事件的监测,会同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气候变化对农业气候资源的影响评估,对本市行政区域未来一段时间内农业气候资源的拥有状况、分布和可利用程度、气候灾害的类型和出现机率等内容作出评估。农业气候资源影响评估的结论应当作为规划气候资源保护重点、制定保护措施及指导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据,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地方法规 · 河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