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乡镇人民政府设监管员,行政村设管护员,对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进行管护。

除前款规定外,可以采取下列管护方式:

(一)乡镇人民政府成立专业服务队管护;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他发包方组织受益农民管护;

(三)管护主体委托专业化公司管护;

(四)其他适宜的管护方式。

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或者委托行业机构等方式,对水闸、泵站、电力设施等技术性较强的设施设备进行专业化维护。

地方法规 · 周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