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高标准农田建设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效高标准农田设施按照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则,确定管护主体:(一)村集体统一经营使用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管护;(二)流转给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由经营主体负责管护;(三)自主组织实施建设的,由项目建设主体负责管护;(四)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管护主体。地方法规 · 周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