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高标准农田设施按照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则,确定管护主体:

(一)村集体统一经营使用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管护;

(二)流转给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由经营主体负责管护;

(三)自主组织实施建设的,由项目建设主体负责管护;

(四)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管护主体。

地方法规 · 周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