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政府投资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与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办理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移交手续,明确管护责任。

地方法规 · 周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