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高标准农田建设保护条例第二十条有效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行县(市)、区初验、市验收,综合评价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完成情况、建设质量、资金使用情况等,项目验收应当听取项目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等的意见和建议。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当设立标牌和标志,公示高标准农田项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建设区域、建设内容、投资规模、管护主体等,接受社会监督。地方法规 · 周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