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行县(市)、区初验、市验收,综合评价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完成情况、建设质量、资金使用情况等,项目验收应当听取项目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等的意见和建议。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当设立标牌和标志,公示高标准农田项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建设区域、建设内容、投资规模、管护主体等,接受社会监督。

地方法规 · 周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