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下列区域为高标准农田建设禁止区域:

(一)严格管控类耕地;

(二)生态保护红线内区域;

(三)退耕还林区;

(四)河流、湖泊、水库水面及其保护范围等区域;

(五)建设禁止的其他区域。

地方法规 · 周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