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高标准农田建设保护条例第十一条有效下列区域为高标准农田建设禁止区域:(一)严格管控类耕地;(二)生态保护红线内区域;(三)退耕还林区;(四)河流、湖泊、水库水面及其保护范围等区域;(五)建设禁止的其他区域。地方法规 · 周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