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高标准农田建设保护条例第十二条有效高标准农田建设应当根据本地自然资源禀赋、农业生产特征等,按照国家和省标准,优化高标准农田建设空间布局和时序安排,因地制宜,统筹开展田、土、水、路、林、气、电、技、管综合治理,完善现代化耕作条件。高标准农田建设应当重点加强防洪排涝和抗旱设施配套,完善沟渠、泵站等水利工程,提升应对极端天气能力。地方法规 · 周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