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高标准农田建设保护条例第十条有效下列区域为高标准农田建设限制区域:(一)生态脆弱区域;(二)历史遗留的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严重损毁且难以恢复的区域;(三)安全利用类耕地;(四)易受自然灾害损毁且难以恢复的区域;(五)建设限制的其他区域。地方法规 · 周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