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下列区域为高标准农田建设限制区域:

(一)生态脆弱区域;

(二)历史遗留的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严重损毁且难以恢复的区域;

(三)安全利用类耕地;

(四)易受自然灾害损毁且难以恢复的区域;

(五)建设限制的其他区域。

地方法规 · 周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