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使用农田机井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爱护农田机井及其配套设施,按照规定规范使用农田机井,发现农田机井及其配套设施故障或者异常的,即时报告相关管护人员或者单位。

使用农田机井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开展农田机井及其配套设施普查、数据登记和维修等工作。

地方法规 · 商丘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