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报废农田机井应当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组织专家进行认定,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处置工作,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地貌。

地方法规 · 商丘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