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农田机井沟渠管护条例/第二章 机井管护第七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以下农田机井管护责任:(一)明确管护主体,建立管护机制,开展管护人员培训,对机井管护主体的履约情况进行监督;(二)确定维修员,对维修员的工作进行监督指导;(三)指导管护主体建立机井设备储备库,储备电力设施、管件、水泵等易损配件;(四)对辖区内机井登记造册,建立台账,及时更新机井信息,动态管理;(五)设置机井管护公示牌和警示标志等标识。地方法规 · 商丘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