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农田机井沟渠管护条例/第二章 机井管护第六条有效农田机井管护应当达到以下标准:(一)井口平整,井壁无裂缝、无坍塌;(二)水质达到灌溉标准,涌水量达到灌溉取水标准;(三)配备安全防护装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四)配套的水泵、输电线路、变配电装置、输水管装置等设施完好,运行安全;(五)保证机井正常运行的其他标准。地方法规 · 商丘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