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农田机井管护应当达到以下标准:

(一)井口平整,井壁无裂缝、无坍塌;

(二)水质达到灌溉标准,涌水量达到灌溉取水标准;

(三)配备安全防护装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四)配套的水泵、输电线路、变配电装置、输水管装置等设施完好,运行安全;

(五)保证机井正常运行的其他标准。

地方法规 · 商丘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