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农田机井沟渠管护条例/第四章 保障监督第十八条有效禁止从事下列危害农田机井沟渠的行为:(一)侵占、损毁机井沟渠;(二)危害机井沟渠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三)堆放阻碍蓄水、输水、排水的物体;(四)建设妨碍蓄水、输水、排水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五)向机井沟渠排放污水、倾倒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危害机井沟渠的行为。地方法规 · 商丘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