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禁止从事下列危害农田机井沟渠的行为:

(一)侵占、损毁机井沟渠;

(二)危害机井沟渠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

(三)堆放阻碍蓄水、输水、排水的物体;

(四)建设妨碍蓄水、输水、排水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五)向机井沟渠排放污水、倾倒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危害机井沟渠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商丘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