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农田机井沟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置,消除安全隐患:

(一)超过设计使用年限;

(二)灌溉排水功能基本丧失;

(三)严重毁坏无法继续使用;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商丘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