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农田机井沟渠管护条例/第四章 保障监督第十九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农田机井沟渠。重点建设项目、重大民生工程确需占用农田机井沟渠的,应当依法与农田机井沟渠所有权人协商,并报经有管辖权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同意。占用者应当建设与被占用的农田机井沟渠效益和功能相当的替代工程;不具备建设替代工程条件的,应当按照建设替代工程的总投资额支付占用补偿费;造成运行成本增加等其他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地方法规 · 商丘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