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农田机井沟渠管护条例/第四章 保障监督第十五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田机井沟渠管护资金投入机制,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农田机井沟渠管护专项资金。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保农田机井沟渠管护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或者截留。地方法规 · 商丘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