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村民委员会负责辖区内沟渠及其配套设施日常巡查,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沟渠及其配套设施管护工作,引导村民自觉维护沟渠及其配套设施,发现问题即时报告。

地方法规 · 商丘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